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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版权著作权登记介绍说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形式,早期的双边版权协定出现在19世纪初的西欧。当时这些国家的图书出口、戏剧和音乐作品的传播迅速增长,自由翻印其他国家的作品并廉价出售成为非常有利的生意。这些是促使西欧国家缔结版权协定主要的因素。从19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法、英、比、普、奥等国同其他国家共签订了30多个双边协定。1886年签订了第一个多边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双边协定的重要性随之下降,但是,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在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仍然广泛地订有双边协定。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同将近40个国家订有涉及版权的双边协定。
一个国家根据互惠原则宣布对某个外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实行版权保护(如美国、瑞典);一个国家宣布单方面无条件保护外国作品(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智利、比利时、葡萄牙以及1852~1964年的法国)。
版权著作权登记此外,国际版权公约的非缔约国还可以利用“同时出版”的办法使本国作品在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这是因为多数版权协定都规定,在非缔约国和缔约国同时(例如在30天内)出版的作品就被看作是在缔约国首次出版的作品而予以保护。因此,一个既未参加《伯尔尼公约》又未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通过上述办法可以使本国作品在两个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享有版权。美国和苏联都曾利用过这种办法。
个性自由不同于个人自由或社群自由,后者是权利和义务等价交换意义上的社会自由,是同质化的自由、物化的自由;个性自由是不可等价交换的自由,是异质性的自由,精神上的自由。自由版权,旨在促进和保护个性自由意义上的创新和创意,无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物化知识的保护,是对知识对象化、知识物化结果的保护,它在本质上,是以知识封闭垄断为核心激励创新结果的知识规则体系。与自由,特别是个性自由不相兼容。自由版权致力保护的,是布满独特创意、异质化的思想活动,旨在通过个性自由激发创新活力。自由版权可以克服当前知识产权造成的知识过度垄断抑制创新活力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