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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

发布日期:2018-07-09 作者: 点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使zhuanli申请人、zhuanli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zhuanli申请号标准》制定的新zhuanli申请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


  2003年7月14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颁布了《zhuanli申请号标准》(ZC0006-2003)(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制定的zhuanli申请号编号规则与现行zhuanli申请号编号规则不同,zhuanli申请号长度由8位变为12位(不包含校验位)。为使zhuanli申请人、zhuanli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标准制定的新zhuanli申请号,特发布本公告。

  一、zhuanli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后的发明zhuanli申请、实用新型zhuanli申请和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一律按照该标准给予和使用新zhuanli申请号。

  二、申请日在2003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含当日)的发明zhuanli申请、实用新型zhuanli申请和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zhuanli申请号中后七位(流水号)均自0100001开始使用,顺序递增。自2004年起每一自然年度,三种zhuanli申请号中后七位(流水号)均自0000001开始使用,顺序递增。

  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种手续时使用的、或在各种法定程序中发出或接收的文件和/或表格中,zhuanli申请号应当与其校验位联合使用,即一同填写或印刷。

  本条所述文件或表格中要求填写或印刷的“zhuanli申请号”是指zhuanli申请号加校验位,不得理解为仅要求书写或印刷zhuanli申请号本身。

  四、在2003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给予的zhuanli申请号在2003年10月1日之后不进行升位和更换,在zhuanli法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继续使用原有zhuanli申请号,其使用规则参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大连zhuanli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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