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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因创作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非法人单位也能享有著作权。就自然人来看,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人员及业余人员;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少数创作了作品(如绘画、书法、表演)的少年儿童。著作权主体还有个人(独立创作作品)和集体(两人以上的作者合著作品)之分。
合著中,有的是一部完整的著作,其中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全体合著人是版权主体;有的是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存在(如歌词与歌谱),全体合著人或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可分别成为整部作品或组成部分作品的版权的主体。就法人来看,作为著作权的主体有编辑刊物、辞书等集体作品的编辑出版单位;也有制定写作计划,组织人员创作并以法人名义发表作品的机构。著作权的主体还可分为原始的或继受的主体。前者是直接以创作活动完成作品的人,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益的完整著作权利;后者是依据合同、继承等方式承受著作权利的人,只享有获得财产权益的部分著作权。
第十七条 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产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大连版权著作权登记介绍说,著作权、邻接权合同诉讼主要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也有不少系由于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订立不明确而引起纠纷。在订立著作权、邻接权合同中,由于一方的过错或混合过错使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而造成损失的,也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因此,所谓著作权、邻接权合同诉讼是指在著作权及邻接权合同订立、履行中发生纠纷而由当事人一方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