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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商标专用权?避免商标侵权情况的发生?维护企业品牌价值?这些都对。然而,因为商标转让及商标使用许可皆能直接获取利润,便有人认为商标“奇货可居”,大量申请注册,高价转让给需要的企业。
这种“囤积”商标以获利的行为无疑对真正需要商标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初衷。于是,《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撤三”的情况。
大连商标注册介绍说,9个月后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初审之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商标就可顺利注册,后续商标局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期间没有被驳回,没有被异议,所需时间大概要1年多的时间。
注册商标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下,才会被商标局撤销,反之,如果企业由于一些不可抗因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是不能被撤销的。那么,什么叫“正当理由”呢?
A、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因为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B、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
C、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