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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标识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意义上的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代表人、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
相应地,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确定;声音标识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比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其他类型。对于第一个未注册知名声音标识知名度的确定问题,可以考虑其权利人的市场影响、消费者的熟知程度等综合确定;对于第二个标识比对问题,比对的标准仍然要遵守传统的商标比对标准,即对该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混淆即可。
此外,对于含有语言的声音商标而言,在进行比对时既要考虑其中的语言内容,又要考虑其中音调、语速、音质。国内企业出海遭遇“商标劫”的品牌并非“回力”一家,如重庆鼎工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商标在巴基斯塔遭遇抢注;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在美国遭遇抢注。据了解,目前在国外遭遇商标抢注的既有享誉国内外的中华老字号,亦有尚未在国际上取得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同时,一些以出口为主,且商品和品牌有一定特色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以互联网为主要宣传平台或营销渠道的企业等,亦曾在国外遭遇过商标抢注的情形。过渡期商标保护既可以避免异议制度的功能落空,也可以防止异议制度的滥用。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商标法》依据事由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差异,分别赋予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从而帮助前者进行自我救济以及由后者监督商标审查。
大连商标注册 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就注册商标诉诸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过渡期商标几乎不受保护的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往往也容易怠于行使异议权,而只是先使用该商标,等到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就商标及其商品的经营付出一定投入时,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乃至相关的民事侵权诉讼,这就在无形中架空了商标异议制度,使其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