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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并未用作商标或装潢,不具备适用混淆规则的基础;
同时,这种现象是否会淡化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很难证明。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业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
因此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表示,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名校简称,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不容侵犯;
冒用没有注册为商标,但实践中能判断其唯一指向某名校的简称,此类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查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保护范围进行了重新列举和扩充。大连商标注册将商业性标识更明确地分为商品类标识、主体类标识和互联网商业标识三类(互联网商业标识与前二者之间有交叉),并细化了这三类标识的具体形式,并以“等”字对有关商业标识的列举保持开放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