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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往往是企业文化的结晶,更是企业很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在不断地发展的过程中总结出自身的企业文化特点以及发展方向,并将这些融入商标中,形成了能代表企业自身形象和企业文化的商标。随着时间推移,商标往往还具有增值作用,这种价值是难以替代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法条的定语为“用于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可以推断,不是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不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使用商标,这种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大连商标纠纷和商标异议有什么区别
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商标争议的实质是对较早注册商标的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商标的社会异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在先申请人的相同或相似的异议。两者的内容不同:争端的内容是关于权利的争端;异议的内容仅是对原批准商标的异议。
申请时间不同:争议在有关商标被批准注册后一年内提出,即颁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主题有所不同,争议方是具体的,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并且异议将在《商标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